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692号
申请保全人:**提敏·***米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被保全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皮山县工业园区规划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79WGA6J。
被保全人:***,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保全人:黄庆,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保全人**提敏·***米提与被保全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庆财产保全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3财保12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583000.00元,本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鸿达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3000.00元。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692号案件保全完毕,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