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5635、25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文化创意园)**D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64328W。

法定代表人:罗锦流。

被执行人:陈学军,男性,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军人格权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26843.2元,受理费1907元,执行费331.2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2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