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299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12栋D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64328W。
法定代表人罗锦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274640.4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282086.17元,扣收执行费4070元,余款278016.1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51号民事判决已结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075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韦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