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2904号
原告:深圳市新世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南路3139号新南苑C座1楼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QUY4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12栋D4-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64328W。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市新世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新世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新世纪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