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4753号
原告:诸暨市城东华磊石料厂,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太和村(泰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一彪,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临浦镇建材商贸城18幢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城东华磊石料厂诉被告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城东华磊石料厂撤回对被告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诸暨市城东华磊石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