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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民初11511号
原告:马仁潮,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如意,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万,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朱程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仁潮与被告张志万、宁波市创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马仁潮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仁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冠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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