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268号
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喀什深喀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佰什克然木乡17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深喀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1.44元,已减半收取3020.72元,由原告***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