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219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上诉人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6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6民初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叶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予以受理。上诉人在开庭前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为该案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提出上诉人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故一审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在庭审前上诉人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申请和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叶城县,且该案件属于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原来的简单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即使上诉人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对于管辖权进行审查,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将该案件移送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叶城县为侵权行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据此,原审原告选择向叶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不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艾克拜尔*·阿布来提
审判员********都热西提
审判员**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夏提*·克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