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6民初56号之二
原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219国道西侧(机务站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明技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