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41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219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东马头社区。 原告***与被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