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41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疆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219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东马头社区。
原告***与被告喀什永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