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昆仑路4号1-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晓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