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05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昀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昆仑路4号1-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晓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