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2民初37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号。
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昆仑路4号1-3幢
被告:*学军、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暂住地:喀什市汇成小区**号楼*单元*楼。
原告***诉被告新疆福瑞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芮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阿不都克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