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22财保19号
申请人: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路(南疆齐鲁工业园黄河西路4号)。
经营者:陈志良,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疆华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迎宾路38号东威新丝路小镇7-2002-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申请人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008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06531000000009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8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5元,由申请人疏勒县永兴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晓明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