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941号
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浙商大厦22层2209至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MA77705B6A。
法定代表人:俆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依纳普路168号(宏福花园小区)13幢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67631611XX。
负责人:兰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热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