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520号
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路(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2MA77ERQX1E。
经营者:***,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22层2209至2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705B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疏勒县友邦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