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建邦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22层2209至22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喀什建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塔孜洪乡喀什疏勒县山东工物流园加区五号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穆太力普·拜科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平,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建亮,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再审申请人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什建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建材公司)、陈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源泰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涉案《购销合同》为打印版的合同,不属于填充式合同,陈建亮与建邦建材公司的麦麦提·图尔荪串通伪造、变造合同,事后添加陈建亮和麦麦提·图尔荪的名字,损害源泰伟业公司的利益,原审法院对合同真实性不予审查,认定陈建亮为履行职务行为错误。二、涉案合同中第一条约定:“如添加抗渗剂另加价30元每方,最终以实际供砼方量为准”,该条系指添加抗渗剂的方量以最终实际供砼方量为准,并非双方价款结算条款。合同第五条第3款明确约定:“乙方商混供应量以甲方实际付款为准,乙方的商混供应量的合计金额不能超过甲方的实际付款金额,未按照上述执行后造成欠款等相关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条约定才是双方供货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曲解合同内容,断章取义不当。建邦建材公司明知该条约定,在源泰伟业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不断向陈建亮供应商砼,明显系恶意串通,损害源泰伟业的利益。陈建亮未经源泰伟业公司授权,亦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涉案商砼货款应当由陈建亮支付。
建邦建材公司提交意见称,源泰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审中认可涉案商砼均是陈建亮代表源泰伟业公司购买,且均用到涉案源泰伟业承建的工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在源泰伟业公司支付20万元商砼款时,建邦建材建材公司供应的商砼已远超20万元,并不符合合同先款后货的约定,故双方实际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涉案《购销合同》中陈建亮系负责人,其有权代表源泰伟业公司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原审法院判决正确。
再审审查期间,源泰伟业公司提交《购销合同》一份,用于证明源泰伟业公司保存的合同中并无陈建亮的签字,原审出示的合同中陈建亮的签字是事后添加的。陈建亮经质证,我代表源泰伟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式两份,合同拿到源泰伟业公司盖的章子,对方留存的合同有签字,源泰伟业公司自己留存的未签字。本院经审查,源泰伟业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且一直由其掌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源泰伟业公司一审中对建邦建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真实性认可,故本院对源泰伟业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购销合同》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是否正确;二、涉案货款应当由谁支付。
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建邦建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购销合同》中,陈建亮在合同抬头甲方源泰伟业公司负责人处签字,源泰伟业公司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陈建亮在合同尾部再次签字,源泰伟业公司对建邦建材公司提交的该份《购销合同》真实性认可,故原审法院对该份《购销合同》予以采信,认定陈建亮有权代表源泰伟业公司并无不当。源泰伟业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出陈建亮的签字系事后添加,陈建亮与建邦建材公司串通伪造变造合同的主张,违反禁反言的原则,且源泰伟业公司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建亮的签名系事后添加,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购销合同》认定合同相对人为建邦建材公司和源泰伟业公司并无不当。
二、涉案货款应当由谁支付。涉案《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先款后货的条款,但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源泰伟业公司在2020年10月23日支付20万元时,建邦建材公司已实际供货30余万元,建邦建材公司供货后,陈建亮作为涉案合同中源泰伟业公司的负责人向建邦建材公司先后出具两份结算单,应视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中已对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均同意由建邦建材公司先供货,源泰伟业公司再进行结算。因陈建亮的行为系代表源泰伟业公司,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源泰伟业公司承担,故原审法院判决由源泰伟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源泰伟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源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陈   露   璐
审判员 张   露   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生巴提  ·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