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市顺泰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3269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创业园综合楼8楼8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Q5X90T。
法定代表人:曹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新小黄石材加工院内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6AF03M。
法定代表人:张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保全费1850元,合计4497元,由原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皮小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欢欢
书 记 员 刘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