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91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2155434Y。
法定代表人:张元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336-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6AF03M。
法定代表人:张华杰,职务不详。
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深福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芳
书 记 员 黄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