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251号
申请人:雨花台区新锐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22C7EP0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26号易盛源市场4幢34号门面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芝,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6AF03M,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336-3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雨花台区新锐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20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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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