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4109号 申请执行人:李自鹏,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336-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6AF0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自鹏与被执行人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马含劳人仲裁[2022]36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自鹏要求江苏圣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126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款项11260元。因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4财保511号案件要求查封上述款项11260元,该款暂未发放。本案执行标的已实际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