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特785号
申请人: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4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欠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3991元(不包含***),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191995元,于2020年10月5日前支付111996元。
二、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视为全部到期,浙江资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需支付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余欠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利息以余欠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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