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乐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82民初11879号
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建,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路528号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乐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白马路56号(义乌市三禾毯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剑。
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乐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乐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6月12日,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费51万元,第一被告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255000元。原告按约进场施工,现已完工,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到100%时,第一被告应支付工程余款255000元。但第一被告以发包人即第二被告未付款为由与拒不支付。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承包款人民币25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日起按未付金额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乐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浙江卓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将位于义乌三禾毯业的部分配电工程承包给浙江卓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为固定总价51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3日内支付255000元,工程施工到100%时支付余款255000元;逾期付款每天按工程款2%支付违约金。后浙江卓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按约施工完成,第一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另查明,浙江卓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扫描件一份、交流低压开关柜检验报告五份、杭州汉邦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图纸一份、照片一份、变更证明一份、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工程施工到100%时支付余款255000元,现该条件已成就,第一被告应及时支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自起诉日起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工程在二被告之间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关系,亦未能证明第二被告是否尚欠第一被告涉案工程款。且第一被告不存在下落不明、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原告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二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卓仲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被告浙江晶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