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2485号
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双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