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合肥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6197号
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双河路11号3幢医药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317211(1-1)。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与海棠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42945B。
法定代表人:杨月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宏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安徽吉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