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

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与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顺法伦民初字第37号之一
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荔红路自编3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国新。
委托代理人刘发生,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长鹿环保度假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9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强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