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4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荔红路自编38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3951803。
法定代表人:刘国新。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展鸿水上设施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23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渝F×××××、渝F×××××的小车贰辆。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档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档案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演杨
审判员 周海涛
审判员 金园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