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昕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02执1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嘉南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恒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价款1039216元,赔偿利息损失3117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6044.59元。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分文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2016年4月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查询结果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均设定抵押,现另案在处置;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玮
执行员******;烨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