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8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致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诚建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孙亚旭,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致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0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诚建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亚旭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744万元,截至2020年12月4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74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伟明
审判员 王义华
审判员 魏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