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3民初599号
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099号11幢厂房
诉讼代表人:黄丽霞,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2幢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许宜斌。
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张文星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雪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