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9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2幢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许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于安,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俊颖
书 记 员 吴俊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