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1323号
原告:***超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11栋1**17层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2幢1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超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天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超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超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