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德清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521民初4320号 原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7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志远北路88号北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迅公司)与被告德清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4日、2024年1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判决。 强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支付工程款2138272元;2判令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支付2021年6月10日商票贴息费54504.93元;3.判令祥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82680.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算;以855591.0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2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祥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原、被告签署《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强迅公司承接祥生公司发包的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工程名称为浙北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工程地点为德清104国道西侧、余英溪南侧,工程签约含税合同价为18820960.35元。合同签订后,强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祥生公司要求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完工并经祥生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结算金额为17016241元。强迅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祥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强迅公司多次催要,祥生公司始终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祥生公司仅支付14877969元工程款,强迅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祥生公司辩称,第一,强迅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未付金额有误。1.案涉工程的审计结算价为17016241元,祥生公司已付工程款总额为15054969元,祥生公司2020年12月3日支付的13500元和2021年5月14日支付的42000元,属于工程款范围,而不是强迅工程所称的贴息费用,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范围。2.《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结算费用表》显示死亡苗木补种项目,工程造价为101561元,该项内容计入审定造价。强迅公司提供了补苗承诺函,但是并未按照承诺进行死亡苗木补种,该项费用应当在总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总价为16914680元。第二、强迅公司无权主张商票贴息费用,更无权主张2021年6月10日的商票贴息费用。首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十章合同价款支付中,商业承兑汇票系付款方式之一,强迅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知晓并认可。强迅公司提交的祥生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两份补充协议并不能够证明双方对贴息的费用承担达成了新的约定。两份补充协议没有祥生公司盖章,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商票贴息费用的合意。且补充协议也约定: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施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结算上,祥生公司也未认可该笔商票贴息费用。其次,***仅为祥生公司员工,祥生公司并未授权其签署商票贴息费用协议的权限,支付商票贴息费用属于公司款项支出范畴,属于重大决定事项,需由公司盖章认可或者公司授权范围内人员认可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强迅公司无权主张商票贴息费用。再次,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是商事交易中常用的支付手段。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和通常交易惯例,除非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由出票人承担,一般情况下贴现费用应由持票人承担。本案中,强迅公司也未提交发生贴息费用的相应证据,故无权主张贴息费用。第三、强迅公司尚未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案涉工程竣工并交付后,出现多处质量问题。祥生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多次与强迅公司员工***联系,但强迅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售后维修义务。祥生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强迅公司寄送报修函件,但是其拒签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结合强迅公司的维修任务单,其后续维修完成的项目仅为路灯2盏、污水井堵塞、塑胶跑道破损,对于地砖破损多处、空鼓松动等并未维修完成,强迅公司没有完成全部的维修工作。根据《质量保修协议》第6条的约定,强迅公司尚未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第四、施工合同并未约定祥生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强迅公司无权主张。即便需要支付,强迅公司主张的付款起算点也有误。1.根据施工合同第三十章第4条结算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绿化种植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0%,其余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7%。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30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细部检查完成、B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C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批结束后、D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本案中,强迅公司最后一份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因此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应为2020年6月26日。2.根据施工合同第三十章第5条保修款支付:本工程预留绿化种植部分结算价的10%和其他部分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本工程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返还按附件《质量保修协议》约定执行。而《质量保修协议》2.2条约定:合同约定保修期起算日期为项目集中交付日期末日。案涉项目的集中交付日期为2021年5月7日,保修期应从该日起计。3.强迅公司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也无任何依据。第五、保全担保费并不属于诉讼费范畴,应由强迅公司自行承担。 强迅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拟证明本案中祥生公司为适格被告的事实。 2.施工合同及附件,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强迅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祥生公司要求履行,祥生公司违反施工合同第三十章第4款、第5款、合同附件三约定,未及时足额向强迅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的事实。 3.工程验收报告,拟证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15日完工,并经祥生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质保期于2023年1月14日到期。强迅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祥生公司存在严重迟延支付工程款情况的事实。 4.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附件、工程结算定案单,拟证明2022年1月20日之前,案涉工程经祥生公司确定审定价为17016241元。2022年2月19日前祥生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6160650元,祥生公司存在严重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5.开票明细表及收款明细表、银行回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拟证明强迅公司目前合计收取祥生公司款项15054969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尾号2374、6657两张汇票为贴息费。截至2021年6月10日,背书转让合计1816831元承兑汇票,贴息费为3个点,54504.93元(1816831×0.03)贴息费未支付,其中工程款数额为14877969元(15054969元-42000元-135000元)的事实。 6.强迅工作人员***与祥生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定制类(材料类)补充协议一》《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定制类(材料类)补充协议二》,拟证明第一,2020年12月1日,强迅公司按照祥生公司要求签订《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定制类(材料类)补充协议一》,协议约定因业务增加,在原合同约定金额的基础上,祥生公司再增加支付42000元(含税)。该合同金额实际为2020年12月1日祥生公司背书转让给强迅公司合计70万元商票的贴息费,贴息费计算方式为700000元×6%(70万元商票均是6个月到期,贴息率为6%)。第二,2020年12月18日,祥生公司要求强迅公司签订《浙江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定制类(材料类)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因业务增加,在原合同约定金额的基础上,祥生公司再增加支付135000元(含税)。该合同金额实际为2020年12月31日祥生公司背书转让强迅公司合计150万元商票的贴息费,贴息费计算方式为1500000元×9%(150万元商票均是9个月到期,贴息率为9%)。2020年12月25日,祥生公司要求强迅公司开具135000元贴息的发票。2020年12月29日,祥生公司要求强迅公司开具上一次支付的42000元贴息发票和135000元贴息发票。2021年6月10日,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背书转让合计181683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为3个月到期,贴息率为3%,贴息费为1816831×3%=54414.93元,该笔贴息费祥生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强迅公司。 7.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强迅公司按照祥生公司的要求开具贴息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42000元、135000元。2021年5月4日,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支付贴息42000元,2020年12月31日,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支付贴息135000元的事实。 8.强迅公司开票明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强迅公司向祥生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合计17016241元,祥生公司已全部认证抵扣,与双方确定的审定价17016241元相印证,同时证明42000元、135000元为贴息发票而不是工程款发票的事实。 9.维修任务单,拟证明强迅公司针对质保期内出现的道路地砖破损、排污管道不通、园区两路高杆灯不亮、园区塑胶跑道破损、售楼部景观墙破损等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于2022年9月26日完成整改并经祥生公司工程师检验合格。强迅公司积极履行了维修义务,现质保已过期,祥生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10.企业资质证书,拟证明强迅公司具有承揽案涉工程资质的事实。 祥生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但是施工合同附件保修协议中约定保修期起算是项目集中交付日末日,应当以质量保修协议约定的保修期起算日为准。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竣工验收情况,无法证明该项目的具体验收时间,竣工验收日上的时间为空白。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结算审定表审定死亡苗木补种工程造价为101561元,强迅公司提供了补苗承诺函,但是并未按照承诺进行死亡苗木补种,祥生公司应付工程款以合同约定为准,目前质保金尚未到期。对证据5三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对象,仅凭发票金额不能够证明工程款总额,也不能够证明祥生公司的支付义务。对于证据6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两份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不予认可,首先补充协议没有祥生公司盖章,双方未达成支付贴息的合意,且协议约定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实际结算上也未计算贴息费用,***未经公司授权,无权承诺支付贴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发票类别为建筑服务,属于工程款范围,并非贴息发票。对于证据8的三性无异议,其余意见同证据5。对于证据9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除了路灯之外的其他项目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祥生公司再次通知强迅公司,但其拒维修,因此强迅公司未能履行完毕维修义务。对于证据10予以认可。 祥生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案涉小区云山花苑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文本,拟证明案涉小区云山花苑商品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通知业主的集中交付时间为2021年5月7日的事实。 2.EMS快递物流面单、物流信息截图以及保修期内各类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报修通知函,拟证明第一,祥生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强迅公司寄送报修函件,但是其拒绝签收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第二,祥生公司于2022年6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与强迅公司员工***联系,但是强迅公司一直未能按约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 3.关于绿化死亡情况说明,拟证明在结算审定表中载明补种苗木事项计入总结算款,并且强迅公司提供了补苗承诺函,但其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补苗承诺函上的约定进行苗木补种的事实。 强迅公司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的三性不予认可,该份文件是祥生公司单方出具,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应根据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修协议计算质保期。质量保修协议第2.1.7条约定,景观工程及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绿化种植工程的保活期、养护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因此保修期的起算点应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21年1月15日,保修期到期日为2023年1月14日。对于证据2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强迅公司没有收到保修函的原件,祥生公司寄送时强迅公司的办公地址已经搬迁。另外,针对祥生公司通知函上的质量问题,强迅公司已经全部维修完毕且经其工作人员检验合格。关于证据3,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据向强迅公司项目人员了解,死亡苗木系进行了部分更换,在出具补苗承诺后祥生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强迅公司也就没有资金进行补种。 对于强迅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证据1,祥生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质保金退还期限的认定,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完工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证据4,结合祥生公司意见,对其拟证明的结算金额予以认定,但应当扣除死亡苗木补充金额。证据5-7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本院结合已实际支付的事实,对于135000元以及42000元为商票贴息予以认定,具体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证据9,对于强迅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维修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证据10,祥生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祥生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系祥生公司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拟证明的曾经通知强迅公司履行维保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证据3,强迅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强迅公司(乙方)与祥生公司(甲方)就“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包验收通过,严禁转包。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款17266936.1元,增值税率为9%,增值税额1554024.25元,价税合计18820960.35元。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招标计价方式为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本工程结算造价=合同包干总价+变更签证费+材料调差(如有约定)-实际未施工部分费用±其它费用(包含违约金、罚款、奖励等)。工程款的支付范围为转账及商业承兑汇票(占比20%,商业承兑期限6个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章第4条结算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绿化种植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0%,其余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7%;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A、细部检查完成;B、三方维修协议签署完成;C、工程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批结束后;D、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章第5条保修款支付约定,本工程预留绿化种植部分结算价的10%和其他部分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款。本工程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返还按附件《质量保修协议》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章第7.6条约定,每次收款前三天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当地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至合同固定总价的85%或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时乙方应先行提供至合同金额(包含补充协议等确认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开票金额与进度款付款差额的税金提前以进度款形式支付。支付结算价款时(不含质保金),应提供至全部结算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2.1.7条约定,本工程中的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工程除外)及市政工程质量质保期为两年,绿化种植工程的保活期、养护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第2.2条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议》及有关规定,从工程竣工到约定保修起算之日的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合同约定保修期起算日期为项目集中交付日期末日。质量保修协议第6.1条约定,乙方办理退还质保金应当具备的条件,(1)甲乙双方已完成结算协议的盖章确认;(2)根据合同约定达到质保金退还节点;(3)保修期内已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4)所有质量缺陷及其他问题均已妥善处理,经甲方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确认且维保验收合格。质量保修协议第6.2条约定,乙方应在满足退还质保金条件时,向甲方客服部书面提出质保金退还申请,甲方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退还按以下方式执行:保修期满2年后,经工程、物业、客服、成本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无息退还质保金。后施工合同双方按约履行义务。案涉工程完工后,祥生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证书载明,开工时间为2020年8月,完工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未载明竣工验收时间。 另查明,经祥生公司委托,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其中工程结算费用表中载明,工程结算价为17016241元,其中绿化种植工程审定价为5002275元、示范区重复利用苗木扣减154246元、种植土不达标核减19536元、死亡苗木(需补种)101561元(施工单位已提供补苗函,结算先计入)。祥生公司通过转账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工程款14877969元(不含金额为42000元、135000元的承兑汇票),案涉工程款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足额开具,最后一张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 强迅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身份分别为强迅公司员工***及祥生公司员工***,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日,***说“商票利息的那个文件呢”,***随即向其发送了案涉42000元补充协议,***说“原件盖章8份拿过来扫描件有啥用”。2020年12月18日,***说“商票利息13.5万”并发送了案涉135000元的补充协议,并说明“8份原件打印出来盖章”。2020年12月25日,***说“贴息发票开过来”,***回复“好的”。***说“这次的150万150*0.9135000”,***回复“好的那就开个135000的发票”,***说“发票可以先扫描给我,再拿过来”。2020年12月29日,***说“上次的贴息发票开一下4200013.5万的发票也抓紧拿过来”,***回复“发票在我这边上次的没有开?”,***回复“嗯上次的只是弄了协议”,***说“上次的是4.2万”,***回复“嗯是的”。 案涉两份补充协议均载明:因[定制费(材料类)]业务增加,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原合同约定金额的基础上,甲方再增加支付相应金额42000元、135000元,税率为9%。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该金额为暂定金额,最终以《浙北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祥生公司向强迅公司出具了金额为42000元及135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述两笔金额对应发票亦已开具。 强迅公司出具关于绿化死苗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关于强迅公司承建的浙北德清云山新语项目大区景观工程(一标段)景观工程,我司承诺现场死苗将于2022年3月-4月进行更换,并附有更换苗木明细。2022年1月18日,祥生公司员工***在上述情况说明中注明,与施工单位协商于2022年3、4月份对以上绿化死亡苗木进行更换。 祥生公司于2022年7月份向强迅公司就案涉工程出现的部分质量问题发送了维修函,邮件未妥投。2022年9月份,强迅公司针对祥生公司维修函中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案涉工程的最终价款,原、被告仅对其中的死亡苗木补种价款101561元存在争议,本院认为,结合工程结算费用表和关于绿化死苗情况说明,可以认定该笔款项系暂时计入结算价款17016241元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事实亦无异议,但是强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出具情况说明之后对于相关死亡苗木的进行了补种,故对于祥生公司辩称的扣除该部分款项的意见予以采信,因此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应为16914680元,扣减祥生公司已付款14877969元(不含金额为42000元、135000元的承兑汇票)后,祥生公司尚欠强迅公司工程款2036711元,关于其中的质保金数额,根据施工合同保修款支付约定,本工程预留绿化种植部分结算价的10%和其他部分结算总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修款,结合工程结算费用表中载明的绿化种植工程审定价为5002275元、示范区重复利用苗木扣减154246元、种植土不达标核减19536元以及本院认定死亡苗木扣减的101561元,因此质保金为838325.64元{(5002275元-154246元-19536元-101561)×10%+[16914680元-(5002275元-154246元-19536元-101561)]×3%},其余款项为1198385.36元。关于祥生公司辩称的42000元以及135000元应当作为已支付工程款而非商业承兑汇票贴息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贴息费用实际为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在后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承兑汇票支付相比于现金或银行转账等即时支付方式,因承兑期限的存在,客观上会给强迅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会对其资金周转带来影响,而据承兑汇票的交易习惯和常理,其主张其存在贴息损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虽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祥生公司承担承兑汇票贴息费用的确认和计算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但是根据祥生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两份补充协议或者系***发送至强迅公司员工***处,或者系经***认可,且均要求强迅公司盖章,微信双方对于贴息数额及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强迅公司亦应***要求针对贴息费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结合祥生确已实际出具对应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实,综合认定祥生公司对于支付贴息费用予以认可,该两份商业承兑汇票系对于贴息费用的支付,故案涉42000元及135000元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对于祥生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祥生公司辩称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但是实际结算并未认可两笔贴息费用,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仅是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未对已付款项予以明确,并不存在祥生公司辩称的实际结算未认可贴息费用的情况,故对该意见亦不予以采信。综上,祥生公司应当支付强迅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2036711元。关于强迅公司主张的商票贴息费54504.93元,其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费用达成协议或者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强迅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其中的利息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并未约定,故强迅公司主张相关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第一,剩余结算款1198385.36元部分,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章第7.6条约定,支付结算价款时(不含质保金),应提供至全部结算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强迅公司提交的发票显示其最晚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另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章第4条结算款支付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绿化种植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0%,其余部分支付至其结算价的97%;且应在以下条件全部完成后三十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款:D、乙方应出具的付款申请书、发票(包括保修金发票)等资料提供完整,故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1198385.36元工程款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自2022年5月25日后的第31日即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第二,质保金838325.6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祥生公司认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第2.2条约定从项目集中交付日期末日即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质保期,强迅公司当庭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质保金应当自保修期限满2年的28日内予以返还,现双方当事人对质保期起算时间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案涉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以838325.6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后的第29日即2023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祥生公司辩称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强迅公司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尚未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强迅公司提交的维修单显示,其已经履行完毕祥生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祥生公司虽辩称在强迅公司维修后又出现新的问题,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在质保期内将相应质量问题再次通知强迅公司,故对于祥生公司辩称的尚未满足质保金退还条件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强迅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本院认为,保全担保费不是其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德清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203671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198385.3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38325.6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42元减半收取121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1元,由原告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1元,由被告德清祥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48.9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