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吕国付申请执行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3113-3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付。
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2层A223室,组织机构代码0512080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作出(2015)年包执字第03113-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该公司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盛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