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2096号
原告:****,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玉兰路与李庄路交叉口东南角皇家驿站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THP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驻马店市建新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0041880521XR。
负责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00005942275J。
负责人:陈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农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053536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周庄社区居委会莫庄居民组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河南皇家驿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审判长殷长河
人民陪审员*茹
人民陪审员丁晓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