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梅多克食品商行、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179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梅多克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洲路8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BAEGX5A。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珂,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耕文路168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0535369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梅多克食品商行与被告浙江施朗龙山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梅多克食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梅多克食品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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