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10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9号嘉州.协信中心北塔嘉州创意公园写字楼8楼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中市监经处字【2019】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渝中市监经处字【2019】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