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2财保199号
申请人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1号正升.青青丽苑1幢2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7337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52号(世纪滨江)A、B栋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537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1400元。担保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商服用房作为申请人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瑞格电梯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渝弟联盛实业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1400元予以冻结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