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夏家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99214040E。

法定代表人:陆必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杨埠镇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14715850K。

法定代表人:章黄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止为626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申请之日止为2286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7455元,本院作出的(2020)皖0208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债权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限制了消费,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惠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但未查询到其债权、收入、股权等财产情况。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俞红干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