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东县钟茂超家庭农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8民初21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夏家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99214040E。
法定代表人:陆必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新河村李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1671013。
投资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皖0208民初217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的保全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