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8民初2180号
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夏家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99214040E。
法定代表人:陆必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冉,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在18万元额度内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向本院提交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在18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玲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