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肥东县钟茂超家庭农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8民初2179号
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夏家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99214040E。
法定代表人:陆必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新河村李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1671013。
投资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森米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肥东县***家庭农场、***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