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8218号
原告:北京合力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9号楼D106。
法定代表人:徐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泽玲,女,北京合力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陆叁玖智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16层1619-4。
法定代表人:勒海鹏。
原告北京合力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陆叁玖智动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北京合力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力智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