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355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62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23A04(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男,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波金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司法程序规定二审是必须公开开庭的,故二审法院应经过开庭再对本案作出判决。***希望再审法院支持正常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润波金缘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