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3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23A04(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男,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波金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司法程序规定二审是必须公开开庭的,故二审法院应经过开庭再对本案作出判决。***希望再审法院支持正常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润波金缘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