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8144号
原告:***,女,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燕,北京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101内**。
法定代表人: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兵,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赵江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燕、被告润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兵、赵江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从2021年3月2日起存在劳务关系。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河道4标段养护工程项目部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工资每月3000元,包吃住,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项目的发包单位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2021年8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在给绿植打药养护工作时,因为下雨道路湿滑,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在原告家属多次联系及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的多次敦促下,被告为原告垫付了手术费用。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所受伤害应为工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被告拒绝为原告申报工伤,对于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也不闻不问。为认定工伤,原告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润波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28类确认之诉,没有确认劳务关系这类纠纷。原告起诉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实质是民事赔偿问题,应当直接提出赔偿要求,至于双方是什么关系,人民法院能够予以认定。原告摔倒,并非发生在养护工作中,而是当天下午3:30,天降小雨,原告和其他工人去避雨,走路时自己摔倒,并非直接工作原因,而是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受伤后,我公司承担全部手术费、检查费,共计54901元,提前结清了工资,额外支付了半个月工资,做到仁至义尽。并非原告所说的不闻不问。原告工资并不是3000元,而是一天一百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支付报酬,原告今年59岁,超过退休年龄,依法不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工伤保险,更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受伤不属于工伤,不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就此迁怒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1962年9月21日出生,于2012年9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3月2日***到润波公司承包的河道4标段养护工程项目部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2021年8月15日,***因摔倒受伤,经治疗后未再回润波公司工作。2021年8月17日,润波公司与***结清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于2012年9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润波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自2021年8月15日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务,润波公司亦已与其结清工资,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15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