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03808号
原告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435号。
法定代表人苏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华,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晶晶,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
被告秦皇岛大地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崔庄102国道北侧(秦山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多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丙森,男,1962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春明,男,1951年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大地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北京天立成信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维明
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
人民陪审员
曹桂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