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46号
原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5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王立宗。
被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创业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鸿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朗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喜周
审 判 员 董文秀
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