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68号 原告:***,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8号楼1层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7452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大街1898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源绿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源绿网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北京新源绿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467.9元;二、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新源绿网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5日6时5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N×××××小型客车从保定市北二环与朝阳北大街交叉口西约500米大学科技园门由北向南驶出时,与***驾驶的由***行驶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于2020年4月8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事故车辆京N×××××小型客车商业保险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事业群交通物流业务部出具的,加盖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专用章,***在本案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本院向***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