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971民初5899号
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被告中南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砺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欣、古冬冬,被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中南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砺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案涉《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无效。但是原告砺剑公司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的约定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砺剑公司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支付105万元工程款及计算利息有无依据;二、原告砺剑公司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支付担保费9266.4元有无依据;三、被告中南公司要求原告砺剑公司支付筑坝费用263180元有无依据。
关于焦点一。首先,原告砺剑公司提交的2018年12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XCDE18120397)》记载检测目的是监督评价思贤河原位生态修复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保证思贤河“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黑臭消除工作,水质达到消除黑臭相关指标要求,河涌消除黑臭并通过验收后稳定运行6个月后河涌水质在满足消除黑臭的基础上,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溶解氧等4向指标须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要求”。该次检测检测是连续三天进行,检测结论是黑臭水体指标等级评估的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故原告的治理工作已经达到水质指标连续2天检测得到明显改善的标准。被告中南公司关于水质明显改善的标准不是消除黑臭,而是应当将两次检测报告比对得出结论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中南公司庭后提交《东莞思贤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和微信记录,主张原告砺剑公司没有按照该治理方案和《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的约定在30天内消除黑臭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并没有约定消除黑臭的具体期限,也没有将消除黑臭的具体期限作为付款条件,故被告中南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七条第2项第(1)点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砺剑公司的设备进场,治理过程中水质指标连续2天检测得到明显改善,支付首笔工程款50万元。被告中南公司应当在《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XCDE18120397)》出具次日即2018年12月27日向原告砺剑公司支付首笔工程款50万元,逾期则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现被告中南公司仅于2018年11月7日、23日共支付20万元工程款,故原告砺剑公司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支付首笔工程款余款30万元(50万元-20万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则应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超出前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砺剑公司提交的2018年6月24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XCDE19050673)》显示,该次检测结论是黑臭水体指标等级评估的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常规水质指标结果评价的各检测项目均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故原告的治理工作已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被告抗辩称原告的治理工作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6个月期限,且底泥厚度不符合要求,认为未满足《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七条第2项第(2)点约定的支付条件。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底泥厚度并非《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约定的付款条件。第二,从原、被告的微信群聊记录可以看出,原告的治理工作未能如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主要是受到思贤河未能保水、截污的影响,参照《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五条第1项的约定,保水、截污是被告中南公司的义务,中南公司未完成其应尽义务,导致原告砺剑公司的治理工作超期,责任不在砺剑公司。故本院对被告中南公司该抗辩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中南公司庭后提交《东莞思贤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微信记录,主张原告砺剑公司没有如该治理方案的要求在60天内达到V类水标准,被告已经将筑坝等工作配合到位,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杰熙于2019年4月10日要求原告退出,原告设备当时已经停用,故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结果与原告无关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筑坝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争议的是筑坝后的保水、截污效果及对治水的影响。如前所述,原告砺剑公司的治理工作未能如期达到V类标准的责任在于被告中南公司;被告中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砺剑公司的设备在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出具时已经停用,相反,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第二点项目概况第(三)项记载“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施工单位目前安装了一组矿还原治理技术设备,两台景观喷泉泵,已开始运行”,可见2019年5月20日和2019年6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作出前,原告砺剑公司的设备仍在运行。故被告中南公司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七条第2项第(2)点的约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达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工程75万元。故被告中南公司应当在《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检测报告(XCDE19050673)》出具后的7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7月3日内支付第二笔工程款75万元,但被告中南公司没有支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焦点二。原告砺剑公司虽然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了担保费9266.4元,但该费用并不属于必要的诉讼费用。《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也没有对该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无法参照确定担保费的承担。故原告砺剑公司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承担原告砺剑公司因实现债权支持的担保费9266.4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首先,被告中南公司主张因筑坝支出的263180元,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次,即使被告中南公司为筑坝实际支出了263180元,参照《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五条第1项的约定,保水、截污是被告中南公司的义务,故被告中南公司为了保水、截污支持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再次,被告中南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砺剑公司达成了口头约定,约定由原告砺剑公司承担筑坝费用26318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砺剑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中南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中南公司要求原告砺剑公司承担筑坝费用26318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前述援引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砺剑公司、被告中南公司确认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工程的发包人为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告中南公司为承包人。
2018年9月7日,被告中南公司(甲方)与原告砺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砺剑公司承包被告中南公司的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2.服务内容和范围。本项目治理范围为思贤河从西部干道至道滘镇小学分校,约1980米长,河道平均宽度约20米。据思贤河现状情况,按照甲方提出的服务要求,进行原位生态修复,消除黑臭,包括但不限于治理所需的药剂及投放、设备运行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等。同时进行1年质保维修服务。二、服务时间及期限。服务开始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1.施工期。自合同签订并达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治理边界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达到V类水标准,同时须满足《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期限要求;2.质保运营维护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三、水质目标。要求监测断面的水体指标达到以下标准(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氧化还原电位>50mv,氨氮<8mg/L),监测验收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溶解氧>2mg/L,氨氮≤2mg/L,总磷≤0.4mg/L,化学需氧量CODcr≤40mg/L)(同时1年质保期内水质应满足上述条件,质保期为达到V类水标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底泥修复之后,底泥厚度降低40%以上。……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全力为乙方开展思贤河水原位生态治理及修复治理提供作业面边界条件,保障思贤河原位生态修复治理技术落地,并按照思贤河原位生态治理及修复技术要求,完成思贤河的截污清淤、水位控制及工业污染管控等工作,保持水深1.5m以上。……5.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的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及监督管理。6.甲方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理工作,并协调将思贤河中(含河岸)现有垃圾清除,形成治理水面。7.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治理服务费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2.乙方须指定行之有效的修复方案,并定期对思贤河水质进行测试分析,以适时调整技术方案,并对突发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支持保证水质达标。……8.乙方应保证水质提升机维护所采用的技术为生态技术,不得采用对思贤河水生态造成危害或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的化学处理法。……10.乙方在修复及维护期间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如水位下降、违法排污、粪便直排、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异常等),须立即向甲方汇报,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第七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人民币450万元(含税价)。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设备进场,治理过程中水质指标连续2天检测得到明显改善,支付首笔款人民币50万元整。(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达标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人民币75万元整。(3)在思贤河完成验收,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一个月内支付第三笔合同款人民币100万元整。(4)剩余工程费在一年质保期内按季均付,甲方应在每个结算季度后3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45万元整。(5)在思贤河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1年质保期结束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45万元整。……第八条验收及考核方法。1.乙方完成满足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后,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道滘镇河长办牵头按相关规范开展验收工作,首次验收的监测费用由采购单位支付,检测点位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设置……2.达到V类水质目标要求:达到V类水质,并且溶解氧>2mg/L、氨氮≤2mg/L、总磷≤0.4mg/L、化学需氧量(DODcr)≤40mg/L。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达到V类水标准,底泥修复后,底泥厚度降低40%以上。同时1年质保期水质应满足上述条件,质保期为达到V类水标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检测要求。(1)检测项目。4项水体检测指标:透明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氨氮等;2项常规水质检测指标:化学需氧量、总磷。(2)检测频次:每天监测3次(每隔3小时检测1次,感潮河涌需要进行涨退潮各监测1次),连续检测3天。雨天及突发污染事件顺延。……(5)验收检测合格评定标准:验收期对验收河涌共开展9次检测(连续3天,每天3次),只有9次检测均满足相关水质标准时,验收检测才能确定合格。否则,验收检测不合格。(6)水质提升至V类必须满足:溶解氧>2mg/L、氨氮≤2mg/L、总磷≤0.4mg/L、化学需氧量(DODcr)≤40mg/L。(7)在河涌开始治理前后采集河涌底泥厚度,采集的数据将作为验收的依据。……
庭审中,被告中南公司主张其将承包的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全部转包给原告砺剑公司。原告砺剑公司承认其没有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
原告砺剑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被告中南公司开具50万元的发票。被告中南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原告砺剑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砺剑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
原告主张其工作已经满足了《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的首笔款50万元付款条件,即治理过程中水质指标连续2天检测得到明显改善。为此原告提交了2018年12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XCDE18120397)》为证。该检测报告记载:一、检测目的。思贤河属于东莞市***自行采取措施实施整治河涌项目之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该河涌要求在2018年12月底完成黑臭消除工作,水质达到消除黑臭相关指标要求;河涌消除黑臭并通过验收稳定运行6个月后河涌水质在满足消除黑臭的基础上,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溶解氧等4项指标须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要求。为有效监督、评估思贤河原位生态修复单位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受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河涌水质现状进行验收检测。二、项目概况。……(二)截污状况:河道(原位生态修复服务范围内)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面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排入河道。(三)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施工单位目前安装了一组矿还原治理技术设备,两台景观喷泉泵,已开始运行。……五、检测结论。1.黑臭水体指标等级评估。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23日道滘镇思贤河河涌地表水中透明度、氨氮、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2.常规水质指标结果评价。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23日道滘镇思贤河河涌地表水中总磷、氨氮均不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3.验收检测合格评定。验收期间对思贤河共开展9次检测,9次检测结果显示:透明度、氨氮、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故本次验收检测合格。被告中南公司抗辩称,无黑臭水体并非水质明显改善的标志,2018年12月26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XCDE18120397)》中氨氮是超标的。
原告砺剑公司又提交2019年5月20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XCDE19040676)》,拟证明检测机构再次认定思贤河水无黑臭等级。该检测报告记载:一、检测目的。受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道滘镇思贤河水质现状进行检测、评估。二、项目概况。……(二)截污现状:河道(原位生态修复服务范围内)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部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排进入河道。(三)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施工单位目前安装了一组矿还原治理技术设备,两台景观喷泉泵,已开始运行。……四、检测结论。1.黑臭水体指标等级评估。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道滘思贤河河涌地表水中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氨氮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2.常规水质指标结果评价。道滘思贤河地表水中粪大肠菌群超0.1倍,不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其余各检测项目均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
原告主张其工作已经满足了《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的第二笔工程款75万元的支付条件,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达标。为此原告提交了2018年6月24日的《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XCDE19050673)》为证。该检测报告记载:一、检测目的。受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对道滘镇思贤河水质现状进行检测、评估。二、项目概况。……(二)截污现状:河道(原位生态修复服务范围内)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部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排进入河道。(三)生态修复实施情况:施工单位目前安装了一组矿还原治理技术设备,两台景观喷泉泵,已开始运行。……四、检测结论。1.黑臭水体指标等级评估。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道滘思贤河河涌地表水中透明度、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氨氮四项指标均判定为无黑臭等级。2.常规水质指标结果评价。道滘思贤河地表水中各检测项目均符合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要求。被告中南公司抗辩称《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八条第2项约定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达到V类水标准,底泥修复之后底泥厚度减低40%以上,但现在达到V类水质的时间已经远超合同约定的6个月,而且底泥厚度不达标。被告中南公司表示原告砺剑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底泥厚度达标,但原告砺剑公司主张底泥厚度不属于第二笔工程款支付的条件。
被告中南公司认为原告砺剑公司的治理工作未达到要求,提交了17份《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为证。该17份监测报告与原告提交的3份《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均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第二条项目概况均提到“(二)截污状况:河道(原位生态修复服务范围内)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面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排入河道。”。原告对被告提交的17份检测真实性均确认,但认为这些报告的检测结果是被告造成的,有两个原因:1.被告持续的不实施截污等边界条件导致检测结果不稳定。每份报告第二条项目概况中关于截污状况报告明确记载河道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部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排进入河道;2.自2019年7月开始被告对原告的治污设备实施破坏,故意认为导致治污设备无法持续运行。被告没有提交该项目的所有报告,该17份报告只是片面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砺剑公司主张其未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使思贤河水质达到V类标准的原因是被告中南公司没有尽到《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第五条第1项保水、截污的责任。为此,原告砺剑公司提交“思贤河治理工作群”微信群聊记录予以证明,被告中南公司对该微信群聊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思贤河治理工作群”内容如下:
时间
微信名
人员身份
内容
2019.1.9,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3张图片,并说:保水坝下沉了,现在思贤河保不了水。
2019.1.9,
蓝天
为中南公司筑坝的工作人员
图片,并说:这里的沙是被人偷走啦。
2019.1.28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今天思贤河退潮低水位氨氮平均1.94mg/L,达标,总磷0.2mg/L,达标,溶解氧和cod达标。今天思贤河退潮低水位时总磷、溶解氧和cod已经达标,氨氮也达五类水标准。思贤河现在只要有活水补充水位够,申请五类水验收应该没什么问题。
2018.1.28
杰熙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熙
表情包(点赞)
2019.1.30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文件《XCDE19010513道滘思贤河29号》,并说:思贤河1月24日新创做的检测报告,当时是退潮低水位,报告显示溶解氧、cod、总磷达标,氨氮超标0.14倍。所以思贤河现状只要有活水补充水位够,申请五类水验收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2019.2.20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今天涨潮,思贤河平均已达五类水。但一号点仍要加强治理。
2019.2.22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视频、照片,并说:坝现在保不了水,河道没什么水。
2019.2.22
潇楠
砺剑公司刘姓工作人员(刘昌可)
是的,比较麻烦
2019.2.22
蓝天
为中南公司筑坝的工作人员
上面钉的木板还有木头沙都给人家偷了好多啊!并发送图片。
2019.3.8
蓝天
为中南公司筑坝的工作人员
2张图片,并说:思贤河堤坝的防护网被人把锁撬掉了。被人偷掉了有20方沙左右,一方沙300块。
2019.3.8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熙的妻子叶红
,
2019.3.8
丹行线
中南公司工作人员
表情包(惊讶)
2019.3.20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刚与河长办初步查明,思贤河项目水质变差原因是由于细氹河那边有污水倒排进入思贤河。明天等水务查明具体原因商讨解决办法。并发3段视频。
2019.3.20
潇楠
砺剑公司刘姓工作人员(刘昌可)
就是一号位这里非常严重!下面2到4号位的水质都非常好!望政府给个说法呀。
2019.3.26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视频
2019.3.26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XCDE19030165道滘思贤河》
2019.3.26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思贤河最新的新创检测结果,主要还是道滘公安分局附近污水影响,小学附近的监测点平均已达五类水。
2019.3.26
砺剑公司刘姓工作人员(刘昌可)
收到。
被告中南公司提交一份《关于道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项目加快施工进度的函》,该函为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告中南公司发出,内容为“贵公司已与我办签订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服务合同,并于2018年9月6日前进场施工。实施以来,贵公司目前使用的量子仪器修复技术效果不理想,技术比较单一,而且与原来设计方案不符合,由于该项目完成时间紧迫,请贵公司依照原来设计方案进行河涌修复,并提供具体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原告砺剑公司认为该份函件上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办公室的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
被告中南公司提交一份《关于思贤河河涌整治问题的函》,该函为东莞市*滘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告中南公司发出,内容为“贵公司于2018年10月与我办签订的思贤河河道整治合同,至今已有8个多月,安装的量子磁场设备未能对水质有改善作用,现要求贵公司于7月30日前撤走量子磁场设备,根据投标文件要求,增加有效的治水设备,落实好合同的相关条款,否则,我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告砺剑公司确认该份函件真实性。
2019年9月10日,被告中南公司向原告砺剑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项目合同的通知》,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已将近一年,目前河道水质仍未达到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同时道滘河长办指出原告使用的量子场矿化技术治水方式与中标技术不相符,责令整改,根据道滘镇河长办指示精神,被告决定与原告终止《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要求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前退回被告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等等。
2019年9月12日,原告砺剑公司向被告中南公司发出《复函》,表示被告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认为被告拖欠合同进度款205万元未支付,并认为中南公司未履行思贤河截污清淤、水位控制及工业污染管控工作,导致原告治理设备损坏及垫付费用,依法保留追偿权,等等。
2019年9月27日,原告砺剑公司向被告中南公司发出《关于思贤河治理设备严重损坏事故的联络函》,表示原告发现投放于思贤河的治理设备遭他人严重破坏,致使原告设备财产严重损失,导致思贤河水质提升维护被迫停止,思贤河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原告已报有关单位立案处理。请被告中南公司协助相关部门查明事故真相,支付拖欠的250万元进度款。等等。
被告中南公司主张其为配合原告砺剑公司进行整治工作,根据道滘镇公安分局附近的河段和道滘镇汽车站附近支涌有大量污水流入的情况,作出了以下应对措施:在思贤河重点段筑2道坝,一道拦截道滘镇公安分局附近的河段污水,把污水抽入附近的市政管网,一道拦截道滘镇汽车站附近支涌污水,把污水抽回支涌内。前述筑坝工作共花费26318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中南公司为证明支出费用,提交两份计价表格予以证明。原告砺剑公司认为中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支出真实性,且保水、截污为被告中南公司的义务,被告应承担合理支出。
另查明,原告砺剑公司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出了担保费9266.4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砺剑公司开具了9266.4元的发票。原告砺剑公司主张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应由被告中南公司负担。
被告中南公司在庭后提交一份《东莞思贤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证明原告砺剑公司曾承诺在30天内消除黑臭,在60天内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故即使2018年12月26日的检测结果无黑臭,也远远超过合同约定和原告方案承诺的时间。原告砺剑公司质证意见:关联性不认可,该方案载明治理期限的前提是在治理边界条件持续满足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的3份和被告提交的17份检测报告,全部提及“河道(原位生态修复服务范围内)共有排污口140个,目前未全部截污,仍见有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因为未能实现方案中的治理期限重要原因是被告持续不全面实施截污等边界条件导致。
被告中南公司在庭后提交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一份为被告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与原告砺剑公司工作人员刘昌可(微信号:潇楠)的对话。内容如下:
时间
微信名
人员身份
内容
2018.10.16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
可以测数据吗?
2018.10.16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晚点测下也可以。我这两天都有简单检测下。
2018.10.16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把坝建好了,保证了水位,每天都检测断面两次!让政府怀疑的人好好接受这新技术!
2018.10.16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
时日不多
2018.10.16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我是一点都不担心!
2018.10.16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
每天在现场的话就要多出注意。
2018.10.16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坝还没建好,随便把河底的固体垃圾清掉呗。
2018.10.16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
书记星期天也下命令了。
原告砺剑公司对被告中南公司庭后提交的该份微信记录质证认为:关联性不予认可。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须持续、全面实施截污,确保思贤河水位1.5米以上方满足治理边界条件,被告所采取的截污措施非常有限,仅在检测报告出具后,在工作群检讨不合格原因后,才被动地对不合格检测断面的检测点排污口采取措施,远未达到合同故要求的全面实施截污。
另一份微信记录是“思贤河治理工作群”的群聊记录。内容为:
时间
微信名
人员身份
内容
2018.10.17
红叶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叶红
现在这个样子,机器旁水深多少?@潇楠
2018.10.17
蓝天
为中南公司筑坝的工作人员
@YH(红叶)等这个堤坝完全筑好之后,他放机器的那里可以达到一米五深的水。
2018.10.17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设备这边大概是80公分左右
2018.10.17
蓝天
为中南公司筑坝的工作人员
明天这里可以完工。
2018.10.17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对的!罗工。
2018.12.17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图片。并说“@潇楠,断头这里已完成截污了,没有借口了”
2018.12.17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我没有找借口呀!
2018.12.17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抓紧时间
2018.12.17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好的!我会安排做好的!欧工。
2018.12.19
杰熙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杰熙
@潇楠,镇领导早上给我电话,说我们公司12月10申请验收,到现在数据都不行,这个月做不好,自行退场,否则城管介入清场,水电要结清。本身招标时不是用这技术,现已违反了招标里面的技术要求。
2018.12.19
丹行线
中南公司工作人员
我只看结果和第三方水质报告,氨氮总磷一直无明显改善,偶尔数据好点也是因为换了水,另外最基本的透明度都未能达标,工程你在实施,单靠单一的技术无法做到水质全面达标!
2018.12.19
丹行线
中南公司工作人员
你们作为一个技术施工单位,既然承诺了时间节点,就必须有责任感,有实际行动,给你充分时间在调整,也大力配合了,药方不合适了,就要调整,像中药经常改变一些药引,如果真的这个药方一直治不好,你说是要换西药还是动……
2019.4.10
大个仔
中南公司欧姓工作人员
图片,并说“今天思贤河涨潮,从检测数据显示已达五类水,水质较好,后三点位达地表四类,就是1号点污染较大,还是要加强1号点治理。
2019.4.10
潇楠
砺剑公司刘昌可
会加大1号位的治理,把断头那边重点偷排污染的处理好。
2019.4.10
杰熙
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熙
@潇楠,没什么任何意义,你们的设备这两天撤走吧,我们没有这个能力去治水,向政府退出。请您与我们公司退回有关款项。
原告砺剑公司对被告中南公司庭后提交的该份微信记录质证认为: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杰熙于2019年4月10日在微信工作群要求原告撤走,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1.2018年12月26日检测报告认定消除黑臭等级后,被告应当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50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万元,2018年12月29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直至2019年4月10日也未支付。因此作为违约一方,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2.直至2019年4月10日黄杰熙在微信工作群表示要求原告撤走后,被告检测取样、截污和保水工作还在继续履行,原告也继续治理,双方的合同一直处于履行中,因此从行为上看合同并未实际解除;3.2019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原告12日回函拒绝解除并再次要求支付工程款,说明双方始终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发票、转账凭证、3份《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关于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支付工程款的函》、《关于终止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项目合同的通知》、《复函》、《关于思贤河治理设备严重损坏事故的联络函》、微信群聊记录、发票,被告提交的17份《东莞市重污染河涌整治项目检测报告》、《关于道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项目加快施工进度的函》、《关于思贤河河涌整治问题的函》、《东莞市*滘镇思贤河水生态治理及修复采购项目》、筑坝照片、筑坝计价表、《东莞思贤河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微信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据。
一、限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80.6元,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18.6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623.85元,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砺剑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多缴受理费13552.21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斯恒
书记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