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987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原告:***,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簪花路中孚大厦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66562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23577.26元,减半收取计11788.6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788.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