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43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石滨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6G67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簪花路中孚大厦3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66562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川1603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以25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被申请人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其名下开户行为中信银行东莞新城支行、账号8110××××1475_000001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2500000元,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另一个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滘支行,账号9550××××0312),及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执行部门已对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8110××××1475账户存款足额冻结,为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解除对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2500000元为限,解除基于(2021)川1603民初14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滘支行、账号9550××××0312,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账号7699××××0566_60002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谭 华